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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纠纷

发布时间:2013-01-16 14:28:00 点击:

公司在对外宣传使用图片时,应谨防侵犯其他公司/公民的著作权,以免使公司卷入不必要的纠纷、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近日,我所贾思龙律师就办结了这么一起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

案情:

原告XXXX远航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告XXXX华泰物资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向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依法审理现已审结。

原告公司诉称,被告的宣传网站上面有原告拍摄的图片,该图片的著作权为原告所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该图片进行营利性宣传,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被告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图片不具有著作权独特性的特点,原告对其不享有著作权,此外被告网站上使用的图片系自己创作。

经依法开庭审理,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图片系原告自行拍摄,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原告拍摄的照片对产品进行了客观的表现,属于独立创作完成,满足独创性的要求,而且作品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认定原告对其主张的三张照片享有著作权。被告网站使用的三张照片中有两张与原告主张的照片一致,被告不能证明该两张照片系其自己拍摄。据此,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在其网站上使用侵犯原告著作权的图片,并且酌情裁量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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