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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问题

发布时间:2015-03-03 13:12:00 点击: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问题

 

案情简要:20083月份,张某从李某处购买了建筑材料用于某工程建设。20086月份,经双方结算,张某给李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建筑材料款6万元(原料款条作废,以本条为准)”。李某为索要该款,于20125月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张某出具的欠条真实有效。因欠条中未明确还款日期,李某可以随时向张某主张权利,张某关于已过二年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某建筑材料款6万元。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我们提起上诉并作为其代理人参加二审诉讼活动。接受张某委托后,我们对案情进行了研究,并查询了相关法律规定。我们认为:本案关键问题是李某的诉求是否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号),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款条诉讼时效做出了相应规定,本案符合该批复条件,应该适用该批复。理由为:一是本案张某出具欠款条的基础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关系,而非借贷合同关系;二是张某和李某之间对支付货款的履行期限达成口头约定,即货到付款。所以,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张某出具欠款条的第二天起计算,如果李某不能提供在此后的二年内向张某主张权利的证据,则二年期满后,李某的主张即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二审期间,李某没有提供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张某主张权利的任何证据。二审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号)全文内容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5]民二他字第35号)全文内容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51号《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农业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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