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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代理案件入选山东省高院十大典型行政案例

发布时间:2015-04-15 14:34:00 点击:

201314凌晨山东凤祥实业有限公司员工杜芝臣(苏秀兰之夫、杜光峰之父)在骑电动车下班回家途中因路面结冰湿滑不慎摔倒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3116120杜光峰及山东凤祥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以杜芝臣下班途中因事故死亡为由申请工伤认定。201325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聊城人社局)以该事故缺乏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证明为由认为死者杜芝臣不符合工伤认定范围而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死者家属苏秀兰、杜光峰不服,委托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丁燕、张建升律师代理本案。接受委托后,两位办案律师在查阅了大量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案例后认为,死者杜芝臣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虽然此次单方事故没有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证明,但根据本案事实及客观实际情况足以证明死者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主要责任;且在山东凤祥实业有限公司认可死者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死亡为工伤的情况下,聊城市人社局没有证据证明死者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案律师代理当事人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聊城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该决定书后,又向聊城市东昌府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聊城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对于单方交通事故,在没有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有权机关出具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能否认定杜芝臣为工伤。最终一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支持了代理人的意见,判决撤销聊城市人社局于201325作出的聊人社工伤阳(20135001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一审判决后,聊城市人社局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维持上诉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二审法院通过审理,认定上诉人聊城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原审法院判决撤销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后,聊城市人社局向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监督申请,要求撤销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最终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没有支持聊城市人社局的监督申请。目前死者家属已经领取到了工亡赔偿金等。

本案是一起特殊的工亡认定案件,在缺乏相关事故责任证明的情况下,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尽职尽责,从案件的客观实际情况出发,在其他间接证据材料中找到突破口,证实了死者在单方交通事故中承担非主要责任,最终切实维护了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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