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舜翔案例 > 刑事案例

爱枪有风险 网购需谨慎

发布时间:2016-01-04 16:04:00 点击:

爱枪有风险  网购需谨慎

-------网购零件组装气枪 触犯刑法被判刑

    基本案情:20144月份,张某因酷爱枪支通过他人在网络上购买成套气枪部件,并组装成气枪置于家中。张某另一朋友王某在张某家中看到该气枪后甚是喜爱,便让张某帮忙购买。张某用自己的账号在手机淘宝上帮王某购买了成套气枪部件,由卖方直接邮寄给王某,王某第一次将气枪散件自行组装之后不甚满意,便让张某再次帮其购买成套气枪部件,第二次购买的气枪散件由张某和王某共同组装完成,两支气枪均由王某持有。经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张某、王某分别持有的快排气枪均被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王某非法购买、组装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二支以上,其行为构成了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张某、王某具有从轻、减轻情节,也未给社会造成严重影响,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王某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以案释法:本案张某的的辩护律师钟玉鹏、张伟解释说: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是严重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一旦构成犯罪将面临严厉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枪支是我国严格管制的危险物品,法律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持有、制造、买卖、运输、出租、出借。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罪中的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关于枪支在司法实践中的界定,《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明确:凡是制式枪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本案中张某、王某网购零件组装的气枪经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枪口比动能均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被认定为枪支。


    酷爱枪支虽属个人爱好,但张某和王某因法律意识淡薄,随意网购零部件组装气枪构成了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个人爱好和网购的便利成了毒害此二人的利器。(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   钟玉鹏、张伟律师)

    文章评论
    内容:
     
    版权所有: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
    电话:0635-2128001 0635-2120900 网址:www.lcsxls.com 传真:0635-2127000
    邮箱:lcsxls@163.com  地址:聊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路111号
                                华建置地6号楼10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