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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出具的《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审核

发布时间:2016-07-08 16:24:00 点击:

    

 

    201676日上午获悉,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为上海东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审核。
   
    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两个以上投资者募集资金,为获取财务回报进行投资活动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主要分为私募证券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其他类别私募基金四种。    
  
    20162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基金业协会认定等四种情形下,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对法律意见书的核查内容提出了全面且具有针对性的指引要求。



  我所接到东鲁基金公司委托之后,根据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要求,对东鲁基金公司进行了全面的尽职调查,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规范化建议,协助东鲁基金公司积极落实基金业协会相关规则要求,并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201676日上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显示,我所出具的《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正式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审核。
在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对私募机构不断提高审批标准和加大监管力度的背景下,东鲁基金公司(山东省区域内落地运作,为数不多的通过审批的基金公司之一)能够通过审核,除体现其本身合规运作以外,也体现了我所律师提供私募基金法律服务的专业水准。今后,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以最大的努力,最大的真诚,继续做好私募基金及其相关配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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