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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翔讲堂开讲破产法解释(三)及有关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纪要专题讲座

发布时间:2019-06-28 20:31:00 点击:

  为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实务中的作用,进一步提升劳动争议案件代理水平,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6月26晚周三学习日,我所举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条文解读及山东省高院、省人社局《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纪要》释解专题讲座,我所律所管理人刘刚和青年律师张达为我们倾情奉献。全所律师参加了学习。



  专题讲座首先张达律师开讲。张达律师结合自己近期办理的有关劳动争议案件的体会和对有关法律规定的研究,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涉及的关于建筑工程或者经营权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个人挂靠经营情况下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双重劳动关系中新用人单位应履行的法律义务问题、以包片或者签订委托协议方式提供劳动的劳动者与单位之间法律关系认定问题、关联公司混同用工情况下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劳务派遣单位损害劳动者权益情况下,用工单位责任承担等25个方面的热点问题为大家进行了深入讲解。



  随后刘刚律师就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为大家认真解读。《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其原则性的条文已经远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要求。破产受理后借款的清偿顺序如何?管理人或自行管理的债务人为债务人继续营业借款如何清偿?保证人、债权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如何申报和受偿?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诉讼、仲裁或公证怎么办?以及单个债权人的知情权、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管理人处分债务人重大财产的权限和程序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合法权利能否得到保障和支持,对于鼓励对债务人企业继续经营的资金支持,促进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刘刚律师为使这次专题讲座达到预期效果,讲受中结合自己对破产法解释(三)和相关条文的深入研究,并结合自己在破产业务中的经验体会和权威机构发布的典型案件,精心制做了图文并茂、生动直观的多媒体课件,为参学律师进行了深入浅出的精彩阐释。



  两位律师的讲解内容全面具体,形象行动,理论热点实用,具有很强指导性和操作性,大家深受启发,受益匪浅,对于我所正在开展的企业破产和劳动争议代理业务具有很强的指导和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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