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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翔(聊城)律所专题学习《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批指导性案例》

发布时间:2021-12-04 18:36:00 点击:

    为不断更新法律知识,进一步提升民事合同类相关业务水平,12月1日晚,周三学习日,舜翔律所组织对《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批指导性案例》进行专题学习,张书峰律师为大家领学解读,全所律师参加学习交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0批共6件指导性案例,主要为民事合同类相关案例。指导案例166号《北京隆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诉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明确了当事人双方就债务清偿达成和解协议,并约定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及违约责任的情形下,违约方主观恶意明显、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对和解协议违约金诉讼中请求减少违约金的请求是否支持的问题。本案例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明确了人民法院可不调整违约金的情形,对于有效防范当事人规避执行、“假和解、真逃债”等行为,保护遵守协议方受损害的合法利益,引导当事人诚实守信具有积极意义。指导案例169号《徐欣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支行银行卡纠纷案》,明确了持卡人提供证据证明他人盗用持卡人名义进行网络交易,请求发卡行承担被盗刷账户资金减少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卡行未提供证据证明持卡人违反信息妥善保管义务,仅以持卡人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相符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例对于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盗刷后风险及责任分担具有指导意义,对于规范刷卡行的行为、保障银行卡交易安全,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指导案例167号、168号、170号、171号也均为合同类纠纷,解决了当前审判实践中不动产抵押人未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抵押权未设立,抵押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等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对明显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了公序良俗的,依法认定了租赁合同无效,以及对发包人以承包人起诉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超过除斥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张书峰律师在领学中,通过案例涉及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裁判考虑的相关因素,裁判法律适用所具有的积极意义,以及自己多年办理合同类案件经验体会,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司法解释,对指导性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和认真阐述,大家在学习中,结合自己办案体会进行讨论交流,大家边学习边讨论,参学律师普遍感到收获颇多,受益匪浅。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交往、社会活动更加频繁,合同类纠纷案件日渐增多,法律关系更加错综复杂,此次第30批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对于引导合同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在民事活动和日常生活中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诚实守信经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善良风俗具有导向意义。舜翔(聊城)律所及时组织开展专题学习,对于深刻领会指导性案例法律精神和法治内涵,进一步促进合同类案件法律服务水平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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