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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鼓楼法院在一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判决认定: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目的系为被保险人可能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丧失的利益提供经济补偿。因此,被保险人无论何种情形均不构成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
《人民法院报》2012年11月29日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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