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查询行贿犯罪档案作出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招标进行资格审查、采购进行供应商资格审查、行业管理、市场管理、业务监管等进行资质、资格审查、信用管理需要、招聘、录用、选任人员等人事管理需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金融机构为贷款进行资信审查、其他情形需要,查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行贿犯罪档案的,检察机关予以受理。公司、企业、个人在为信贷、从事商贸合作或者谈判需要等六种情形下,可以申请对本公司、企业、本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另外,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查询。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