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晚,周三学习日,舜翔律所组织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25批指导性案例进行专题学习,我所青年律师穆太革为大家领学解读,全所律师参加学习交流。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怎样的合理限度范围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私自攀爬景区内果树采摘果实而不慎跌落致其自身损害,经营管理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他人因自身疾病发生猝死,劝阻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进入禁止公众进入的非公共场所造成自身损害的,管理人和所有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公民在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而承担法律责任?穆律师在领学中,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25批4件指导性案例,深入阐释和解读了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擅自进入非公共场所侵权责任认定的法律标准和证据规则,以及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名誉权侵权的认定规则。大家边学习边认真讨论,并各自分享了学习指导性案例的心得体会,普遍感到通过对指导性案例的学习,进一步加深了对指导性案例的理解掌握,对于用好用活指导性案例,不断提升办案能力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该批指导性案例的发布进一步重申和表明了严格正确适用法律的司法态度,对于规范人们行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交往的社会风尚,依法处理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示范意义。舜翔律所将进一步学习把握指导性案例的办案经验和蕴含的理念方法,努力学习指导性案例在事实认定、证据运用、质证示证、法律适用、政策把握等方面的法治理念,为努力实现司法公正做出自己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