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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翔开讲之走进中冶银河纸业

发布时间:2021-03-22 10:03:00 0

    


    310日晚周三学习日,我所组织对新近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7批指导性案例》进行专题学习, 张书锋律师为大家领学解读,全所律师参加了学习讨论。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7批共9件指导性案例,内容涉及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明确了有关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民事责任、主体资格以及一些相关法律原则适用等热点疑难问题,对于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此类案件的处理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张书锋律师领学中结合《民事诉讼法》、《公司法》和《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自己办案中的经验体会,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27批共9件指导性案例进行了认真解读阐释,特别是案例中明确了公司股东对公司法人与他人之间的民事诉讼生效裁判是否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对外参加诉讼并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以及对于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条件中如何认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的起算等问题,实践中有分岐有争议,通过学习讨论,参学律师普遍感到进一步加深了对指导性案例的学习和认识,对案例体现的法律精神,有了更加清晰的理解和准确的把握,对于业务素质能力的提升,以及做好下一步法律服务工作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受益匪浅,收获颇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