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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翔(聊城)律所集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21-09-17 12:38:00 点击:

为进一步确保《公司《保险法》及《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准确、有效适用,舜翔(聊城)律所通过9月1日晚、9月8日晚、9月15日晚,利用三个周三学习日,组织集中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十个司法解释,公司业务部副主任穆太革律师保险业务部主任张建升知识产权业务部副主任张大鹏律师分别为大家领学解读,全所律师参加学习交流。

为使《公司法》得到全面正确的有效实施,并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状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二、三、四、五,五个司法解释相继出台。公司法系列司法解释的相继出台,对于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扩大对外开放,积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具有重大意义。保险法系列司法解释一、二、三、四)的出台和适用,不仅使得我国《保险法》的内容体系更加完善,为《保险法》有效实施提供了充分的条件,同时,对保险案件审理和代理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于我国司法系统和保险业界意义重大近年来,商标领域的各种纠纷层出不穷,各种商标案件广受社会各界关注,为进一步总结审判经验,完善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制度,增强司法保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积极服务国家经济发展大局,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从国情和实际出发,既要依法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驰名商标依法给予强化保护,又要防止经营者不正当地将驰名商标认定当作单纯追逐荣誉称号等的消极现象,针对司法实践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依法进行了规范。穆太革、张建升张大鹏三位律师在领学中通过典型案例的深入分析,并结合《公司法》《保险法》和《商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自己的学习体会和深入研究,对十个司法解释进行了逐条领学和认真解读大家结合实际,踊跃发言,热烈讨论。通过学习和讨论,大家进一步加深了对公司法《保险法》和《商标法》的理解和把握。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司法的保障。舜翔(聊城)律所通过公司法《保险法》和《商标法》相关司法解释的集中学习,对于提升《公司法》和保险合同及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律师服务职能作用妥善化解当事人纠纷,维护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确保国家法律的准确统一实施,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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