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翔律所组织集中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等五个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
为进一步提高诉讼代理水平和能力,切实提升律师服务质量,舜翔(聊城)律所通过9月23日晚周三学习日,组织集中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2020 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等五个司法解释,公司业务部副主任穆太革律师为大家领学解读,全所律师参加学习交流。
做好民事调解工作,对于保障和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当事人诉累,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具有重要意义。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目的在于对已生效而确实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通过再次审理并作出裁判予以纠正。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所学习的五个司法解释对于依法维护诉讼秩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程序公正,实现实体公正具有重要意义。穆太革律师在领学中结合《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的深入分析,以及自己的学习研究心得体会,对五个司法解释进行了认真讲解和深入阐述,大家结合自己的办案实际,踊跃发言,热烈讨论。通过学习和讨论,大家进一步加深了对所学五个司法解释的理解和把握。
民事诉讼程序法是实体法权利义务实现的保障,审判机关解决民事纠纷,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民事诉讼程序法通过对法院审判活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法院和诉讼参与人之间诉讼关系的调整,保证了民事诉讼合法进行。舜翔律所及时组织集中学习五个诉讼类司法解释,对于律师进一步做好诉讼代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