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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雷:撤销权行使中欺诈行为的实务认定

发布时间:2024-01-08 14:57:00 点击: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对实务中如何正确认定撤销权行使中的欺诈行为,笔者结合办理的一起案件谈一点粗浅认识,求教于大家。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A公司工作人员通过邮件和电话,告知B公司工作人员其官网的域名到期了,并附录了网址域名续费函及报价。双方工作人员互加微信,对续费事项进行沟通。当月,双方签订了《域名注册/续费协议》。B公司工作人员按约定将技术服务费通过公对公的形式打入A公司对公账户。次月,B公司要求A公司提供续费证明时,工作人员称已被裁员,要求B公司与A公司后续接手人联系。后续接手人称已按约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因英文域名是和服务器一起的,无法续费。9月,B公司收到了域名到期通知的邮件。为保证公司域名正常使用,B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网站服务委托合同》,委托其为B公司完成续费项目。

二、民事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

民事欺诈行为,指民事法律行为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向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提供虚假情况或者在有说明义务时故意隐瞒事实而违反说明义务,诱使他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具体构成要件为:欺诈方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一方明知自己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会使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欺诈方有欺诈的行为。表现为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受欺诈的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一方面,欺诈人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有密切关系;另一方面,受欺诈人基于虚假的信息而对合同内容发生了错误认识。如果欺诈人实施欺诈行为以后,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认识或者发生的错误认识并不是欺诈造成的,则不构成欺诈。受欺诈人因错误认识而作出了意思表示。受欺诈人在因欺诈发生了错误认识以后,基于错误的认识作出了意思表示并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这就表明欺诈行为与受欺诈人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三、案件的处理结果

纵观本案事实,从B公司缔约的目的看,是希望通过签订履行合同,实现网址域名的延续,而不是重新注册域名。从缔约过程中双方员工微信沟通信息看,B公司强调现在的域名与公司邮箱绑定,需要保留,A公司员工的答复是不影响。从合同签订后履行情况看,B公司将技术服务费通过公对公的形式打入A公司的对公账户,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A公司员工称其履行了合同义务,因英文域名是和服务器一起的,无法续费。从A公司履约后B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看,为保留原域名,保证网站功能的正常使用,不得已委托第三方为其完成续费。《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结合相关条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因此,从双方缔约起因、缔约的目的、缔约过程中双方员工微信沟通信息、履行行为、履约后的补救措施等分析,A公司在与B公司沟通以及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曲解模糊合同条款含义,致使B公司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且给B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对B公司诉求撤销A公司以欺诈方式订立的合同,应予以支持。

四、实务中处理欺诈导致的合同被撤销应注意的问题

(一)形成之诉与给付之诉结合行使

撤销合同是形成之诉。形成之诉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动或消灭其与对方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或实体权利。主要功能在于权利人得依单方意思表示,使已成立的法律关系或实体权利效力发生变更或消灭,目的是利用判决将现有的法律关系或实体权利变更为另一种诉前不存在的新的法律后果。形成判决的设权效力或权利变更效力,必须基于法律的明示规定。

单纯的形成判决不具有强制执行性,不需要执行也不能执行,必须与给付之诉结合才具有强制执行性,实现给付内容。本案中,受欺诈人欲实现返还技术服务费的目的,必须先提出一个形成之诉再加一个给付之诉。

(二)因欺诈行为签订的合同效力

    通过欺诈行为签订的合同,在撤销前合同是成立且有效的。受欺诈方如认为能实现合同目的以及基于诉讼成本考虑,可以选择不撤销合同。为使法律关系尽早稳定下来,法律规定撤销权人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对该期限是否届满,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主动审查。

(三)关于欺诈的举证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是对证明标准的特殊要求,高于一般性的高度盖然性举证要求。

(四)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五条新增加内容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胁迫行为,使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到损失的当事人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亦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确定相应的责任。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突破了《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只有受欺诈方享有撤销权,对请求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扩大到受到损失的合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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