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舜翔案例 > 民事案例

“一车二卖”与侵权并存的连带赔偿

发布时间:2016-02-22 11:58:00 点击:


“一车二卖”与侵权并存的连带赔偿


基本案情:王某购买李某鲁PDH333别克君越轿车,车辆已交付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后李某又以该车辆办理了抵押贷款,山东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以实现抵押权为名抢走该车辆,李某偿还了贷款又将该车另行转让。2014919日聊城市某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王某诉李某、山东某投资担保公司聊城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案,并作出判决:限被告李某、山东某投资担保公司聊城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日赔偿原告王某购车款120000元;二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以案释法:一物二卖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物的所有权人将该物转让给一方当事人后又将其转让给另一方当事人出现的法律现象。典型的一物二卖案例通常由下述事实构成:甲为A屋所有权人,与乙订立A屋买卖契约后,于移转登记A屋予乙前,另与丙订立A屋买卖契约,随即将A屋移转登记予丙。


实际生活中,“一物二卖”的现象时有发生,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民事法律规定确定争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当上述纠纷涉及第三人侵权时,如何确定侵权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的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李某与山东某投资担保公司聊城分公司对王某的损失如何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山东某投资担保公司聊城分公司以实现抵押权为名强抢王某所有的涉案车辆,李某偿还了贷款又将该车另行转让,也侵犯了王某对该车辆的所有权,山东某投资担保公司聊城分公司与李某虽无意思联络但共同侵犯了王某对涉案车辆的所有权。


本案案情复杂,聊城市某人民法院的判决将“一物二卖”的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结合,明确了“一物二卖”与侵权行为的共同连带责任,为以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借鉴。该判决节省了司法资源,将两种法律关系纳入同一审判程序,区分了各行为的独立性,同时也结合了行为的共同致害性,实现了行为与责任的统一,既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司法正义的权威性。(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    孙丽茹、郭延宽 律师)

    文章评论
    内容:
     
    版权所有: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
    电话:0635-2128001 0635-2120900 网址:www.lcsxls.com 传真:0635-2127000
    邮箱:lcsxls@163.com  地址:聊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路111号
                                华建置地6号楼10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