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被他人套用该怎么办?
案情简介:2013年4月份范某将本人所有的货车卖给刘某,车牌号变更,当时范某把自己的A2驾驶证遗落在车上,后来刘某用范某的驾驶证信息伪造了一个新的驾驶证,并用伪造的驾驶证,在德州、枣庄、新泰等多地对自己货车的交通违章进行处理。而刘某使用伪造的驾驶证处理交通违章时,范某有证据证明其并未出现在以上各地。后范某在G县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时,通过G县车管所查询系统得知驾驶证被冒用,为了查找何人冒用他的驾驶证处理违章事宜,来回奔波于各地之间,耽误了工作,由此给范某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并对范某的驾驶证形成不良记录。范某在试图通过行政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受阻后,积极寻求律师帮助,2014年12月3日将刘某及所挂靠的运输公司一同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因维权取证所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合理开支。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停止侵权并当庭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6000元。
以案释法:驾驶证是自然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赋予相应驾驶资格的法律资格证书,驾驶证号与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相同,具有唯一性,使用或套用他人驾驶证属于侵犯姓名权的行为,自然人对其拥有专属使用权,他人不得盗用、假冒和不正当使用。本案中原告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驾驶证的合法性并从未在违法地行驶,被告某运输有限公司作为车辆登记所有人,对登记车辆享有名义上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对该车有监管义务,应当审查车辆驾驶员是否具备真实有效的驾驶证,而被告某运输有限公司违反了上述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第十五条之规定,二被告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驾驶证只是一种赋予驾驶资格的法律证件,本身并无财产内容,但当被他人假冒、套用后,对驾驶证的合法所有人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因套用人违法驾驶所产生的罚款及滞纳金,造成合法所有人的误工收入,因维权取证所产生的合理开支等,均应属于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孙国胜、张庆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