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施行,新规定有哪些?
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2014年12月15日颁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同时废止。
《办法》适应新形势、新发展、新变化,既明确了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初衷,又提供了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南,清晰界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范围,解决了如“谁来购买”、“谁来服务”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指明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改革方向,同时也为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
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长期以来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与“一体化”的解决方案 。在《办法》出台之际,我们为您梳理以下规定,以期辅助客户有效开展服务购买活动,并形成最优决策。
一、什么是政府购买服务
《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二、购买主体强调国家机关属性
《办法》中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由原办法规定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变为“各级国家机关”。并明确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执行。
三、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范围
主要为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法》同时规定,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也就是说,专家学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向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咨询、专业评审等服务),但应限于确实适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且由个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
四、负面清单
首次提出了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负面清单”。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指导性目录依法予以公开。
但《办法》施行前,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存在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将政府直接履职事务外包以转嫁工作责任等现象。为此,《办法》直接明确“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事项”6类事项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五、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为着力解决好政府购买服务“买得值”的问题,不断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质量和效益,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公共服务需求。《办法》规定,政府购买主体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具备条件的项目可以运用第三方评价评估。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约管理,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并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依法予以公告,合同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
六、政府采购与政府购买服务在制度上相互衔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办法》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办法》同时明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包括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采购政策、采购方式和程序、信息公开、质疑投诉、失信惩戒等,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
细化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是顺应新时代公共服务发展的系统工程,是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现购买机制标准化、制度化、常态化的重要抓手。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将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为客户提出专业法律建议,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肖新律师简介
肖新,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先后担任聊城职业技术学院、聊城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聊城高新区财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华鲁制药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等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