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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医大女生被害案嫌疑人是否应被追诉

发布时间:2020-03-06 11:47:00 点击:

                                                                ------钟玉鹏

 

在疫情笼罩下的全国,突然一篇与众不同的新闻瞬间刷爆全国网民的朋友圈——28年前的南医大女生被害案告破,犯罪嫌疑人麻某某落网。案件在雪藏28年之后被侦破,采用与4年前甘肃白银杀人案同样的侦查技术手段,我们在感慨刑事科学技术在侦破案件起到巨大作用的同时,部分专家学者纷纷发声就案件能否顺利被追诉发表了不同的声音,现笔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南京警方发布的信息及相关媒体报道等信息针对本案犯罪嫌疑人能否被追诉发表个人观点,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案件回顾

2020年2月23日22时49分,南京市公安局通过其官方微博“平安南京”发布通报:1992年3月24日,南京市鼓楼区原南京医院发生一起残忍杀害在校女学生林某的案件,造成很大社会影响。

28年来,专案组牢记使命,坚持盯案不放,采取多种措施,锲而不舍地持续攻坚。2020年2月23日,专案组专案组取得重大破案线索,于当时凌晨抓获犯罪嫌疑人麻某某,一举破获此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二、犯罪嫌疑人麻某某涉嫌的罪名

根据南京市公安局发布的通报等信息,笔者认为麻某某根据被害人林某致死的原因不同,可能涉嫌罪名分两种不同情况。如果麻某某在实施强奸后为防止罪行暴露而实施灭口行为,被害人林某死亡系麻某某故意杀害造成,则涉嫌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两罪。如被害人死亡系麻某某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导致林某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它严重伤害而当场死亡亦或未得到及时救助死亡的,因强奸罪的危害后果包含致人重伤、死亡的后果,则麻某某仅涉嫌强奸罪一罪。此外,无论嫌疑人涉嫌强奸罪一罪还是涉嫌强奸及故意杀人两罪,引起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应当判处的法定最高刑期均为死刑。

三、犯罪嫌疑人麻某某的犯罪行为是否超过追诉期限

1.什么是追诉期限,新旧刑法关于期限的规定有何不同?

追诉期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期限的制度。超过法定追诉期限,司法机关或有告诉权的人不得再对犯罪人进行追诉,已经追诉的,应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终止审判。追诉期限完成,是刑罚请求权消灭的重要事由之一。

1979年《刑法》及1997年《刑法》追诉期限规定的差别和对比:

1979年《刑法》

1997年《刑法》

第七十六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 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七十七条 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七十八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通过比较1979年《刑法》与现行《刑法》可知,两者对于追诉期限以及追诉期限的起算点没有本质区别,但是在于追诉期限的延长或者不受追诉期限的情形有两点明显区别,一是 1979 年刑法规定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起始时间为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而新刑法则对此修改为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二是新刑法增加了“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检、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规定。两相比较,现行刑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较 1979 年刑法对行为人更严更重。

2. 犯罪嫌疑人麻某某在1992年3月24日的犯罪行为是否已过追诉期限?

通过上述新旧刑法对于追诉期限的相关规定可知,如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犯罪嫌疑人麻某某更有利,但追诉期限能否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 1997 年 9 月 25 日通过的《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已有明确规定。该条规定“对于行为人 1997 年 9 月 30 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该条规定的精神,就是明确地确立关于追诉时效也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犯罪嫌疑人麻某某的行为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追诉期限的规定。嫌疑人麻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林某死亡,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追诉期限为20年。故如果嫌疑人麻某某在犯本案后未再犯其他犯罪,其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应当在2012年3月24日前,但本案在2020年才被侦破,故麻某某的行为已经超过20年的追诉期限。

四、犯罪嫌疑人麻某某是否应当被追诉。

虽然通过上述分析,犯罪嫌疑人麻某某的行为已经超过二十年的追诉期限,但无论依据新刑法还是旧刑法,在超过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应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麻某某在1992年奸杀在校女学生,并藏尸教学楼天井内的窨井中,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公安机关势必会启动核准追诉,且笔者也相信南京市公安局等承担单位一定会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核准对麻某某的追诉。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否会作出核准决定,正义是否会实现?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二)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三)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而必须追诉的;(四)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到案接受追诉。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麻某某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情形完全符合上述核准的条件,且笔者通过查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案例,共四例涉及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例,其中马世龙(抢劫)核准追诉案(检例第20号)及丁国山等(故意伤害)核准追诉案(检例第21号)两例被核准追诉,另外两例因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犯罪嫌疑人没有再犯危险性以及不核准追诉不会破坏已恢复的社会秩序等原因未予核准。本案麻某某的行为未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案发地的群众甚至全国网民强烈要求追究其犯罪行为的责任,因犯罪造成的社会影响没有消失,且不追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更有甚者可能会影响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故笔者认为案件请求核准追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定会予以核准。

    综上,笔者通过分析认为如果麻某某在犯本案后未再犯其他罪行,其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期限,但由于其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案件承办机关定会层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请求核准追诉,且笔者相信最高人民检察院会作出核准追诉的决定,让我们共同拭目以待!犯罪嫌疑人麻某某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正义虽然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钟玉鹏律师简介

 

 

  钟玉鹏律师,现任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聊城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钟玉鹏律师在业务实践中能够融会贯通地适用法律法规处理各种疑难问题,秉承“对当事人没有百分之百的承诺,只有百分之百的努力”的执业理念,忠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以专业的法律素养和高度的敬业精神在法检两院、同行及当事人中享有良好口碑。现为阳谷县人民政府、中共冠县县委、冠县人民政府、聊城市中心血站、聊城市明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华鲁制药有限公司等十余家政府、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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