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文化与中国律师业的发展
中国传统文化与中国律师业的发展
作者:丁燕
中国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古圣先贤仰观天文、俯察地理,孜孜以求于宇宙与客观世界的发展规律,苦苦探寻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之良策,他们的思想记载于浩如烟海的文史典籍之中,由此而形成了灿若星辰、精彩纷呈的中华文化,虽历经数千年的风雨,而依旧闪烁着智慧的光芒,为后世之人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和智力营养。各行各业的发展、进步,都离不开中国传统文化这一本土文化环境。律师行业的发展、进步也不例外。本文拟就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律师业发展的影响略陈管见,以梳理思路,从中汲取有益的影响成分,促进律师业更加健康发展。
一、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律师业发展的消极影响
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缺乏法治文明传统的国家,律师业作为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在中国古代缺乏生存、发展的土壤。
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发展模式限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减少了交易机会,也决定了利益主体的单一化;高度集权的政治模式限制了公民权利的成长空间;司法权作为行政权的附庸集中于各地长官手中,纠问式的审判方式决定了案件审理重实体、轻程序,当事人仅仅是审讯的客体,其诉讼权利被剥夺殆尽;重义轻利、舍生取义的价值取向贬低争取个人利益的行为。长此以往,造成了百姓普遍的息诉厌讼心理,“屈死不告状、饿死不争讼”、“居家戒争讼,讼则终凶”的古训即是这种心理的真实表露,老百姓遇事或一忍再忍,忍无可忍则拔刀相向。萌芽状态的法律服务人士,被认为“包揽词讼”,是“操两可之辩,设无穷之术”的讼棍而备受打压(这些偏见时至今日仍然存在于一些官员头脑中)。所以,中国虽有上下五千年的文明史,但五千年中却没有产生律师这一职业,当然也没有产生律师制度。直到1912年清帝逊位、民国建立后,才出现了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这要比西方律师职业的出现晚了两千多年。因此,从整体上来看,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不利于中国律师业的发展。
二、中国传统文化中对律师业发展的有利因素
律师业应当,也可以从中国传统文化中汲取丰富的营养。言其应当,是因为律师制度虽来自西方,但律师制度的本土化过程必须植根于一国的传统文化之中;言其可以,是因为中国传统文化蕴含着无穷无尽的智慧,能够为中国律师业的发展提供文化支撑。
(一)关于律师的风险防范作用
律师是做什么的?很多人会回答“律师是打官司的”,这一回答不能算错,但至少是不全面的。打官司或者说诉讼业务并非律师业务的全部。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而法律的功能之一是规范和指引作用,即规范和指引人们日常的行为。因此,律师首要的作用是法律风险的防范,即预防法律风险的出现。
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建伟的调研结论,中国的民营企业平均寿命只有2.9年,而美国企业的平均寿命则长达40年。专家认为,导致民营企业“短命”的原因在于其面临多种法律风险,外部原因是目前的法治环境尚有待提升,而民营企业家欠缺法律意识则是企业“短命”不可忽视的内在根源。
注重预防作用,预见到风险并及时予以化解,在中国古代文化中有较多的论述,例如,《黄帝内经.素问・四气调神大论》提出;“是故圣人不治已病治未病,不治已乱治未乱,此之谓也。夫病已成而后药之,乱已成而后治之,譬犹渴而穿井,斗而铸锥,不亦晚乎”; 唐代医圣孙思邈有相同的论述:“上工治未病之病、中工治欲病之病、下工治已病之病”;《汉书.霍光传》用讲故事的方式,并用“曲突徙薪无恩泽,焦头烂额为上客”一句话强调了事前预防比时候救急更为重要;明朝朱伯庐所著《治家格言》中,谆谆告诫“易未雨而绸缪,勿临渴而掘井”。这些论述虽然讲的是防病治病或者是其他预防常识,但对于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和接受服务的企业及其他群体,同样有着借鉴意义。
律师作为法律专家,其所提供的产品恰恰是企业家等社会群体所需要的法律服务,以企业为例,从企业设立开始的股权结构设计、投资协议、公司章程制定,到企业运营中的内部治理、资金筹集、产品购销、劳动用工,甚至到企业退出时的清算、注销,律师都可以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企业就是一部飞驰向前的汽车,法律风险就是道路上大大小小的障碍,有障碍不可怕,怕的是有障碍而不能发现、不能绕开。律师的作用之一,就是及时发现障碍并帮助公司绕开这些障碍,确保企业快速平稳行驶在前行道路上。
(二)关于律师业的诚信建设
诚信是公民的基本道德,也是任何一个行业也都必须具备的职业道德。诚信对于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其重要性更加凸显。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虽然历史上诸子百家政治主张不同,治国方略各异,但在诚信问题上,各家的主张出奇的一致。古人论述诚信重要性的名言举例如下:《管子・枢言》提到:“先王贵诚信。诚信者,天下之结也”,是说诚信能号召人民、团结人民;《论语・颜渊》说:“民无信不立”,《论语・为政》中孔子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就是说人如果缺乏诚信,就不能立身处世,人也就不成其为人了。孔子的“言必信,行必果”是几千年来中国人立身处世的格言;《礼记・礼运》篇记载:“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墨子・修身》:“志不强者智不达,言不信者行不果”。道家鼻祖老子虽然主张“绝圣弃智”、“绝仁去义”,这点和儒家完全不同,但在诚信问题上却和儒家完全一致,《道德经》提到“信言不美,美言不信”,是说诚信的话不一定中听,中听的话不一定是真话,他还认为“轻诺必寡信”,可以看出他不希望多承诺而是希望多诚信;法家的代表人物商鞅徙木赏金的故事记载在史记之中,成为官府讲信用的经典故事。历史进入到封建社会,随着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政策的实行,董仲舒的三纲五常论成为了封建社会的道德基础,其中的糟粕自当抛弃,但其五常所指的仁义礼智信,尤其是“信”却有着强大的生命力,董仲舒在《举贤良对策一》中说:“夫仁、义、礼、知、信五常之道,王者所当修饬也”。作为正统思想,诚信在封建社会中确立了非常高的地位。
诚信是公民的基本道德素质,而律师讲诚信显得尤为重要。律师提供的产品是法律服务,是一种智力产品,难以物质化也难以制定统一的衡量标准。但是,无论是法律还是律师的职业道德,都对律师的诚信执业提出了要求,而诚信执业也是关系到整个律师行业形象、关系到律师群体生存发展的重大问题,律师应当从中国传统文化中接受诚信教育,诚信执业。只有这样,律师行业才能不辱使命,才能得到社会认可,自身也才能不断发展壮大。
(三)中国律师业发展应当从中国传统文化中汲取的其他有利因素
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除了上面论述的两点之外,还可以为中国律师业的发展提供其他多种营成分。例如,关于律师行业发展所必须具备的创新精神,在传统文化中也有论述。《易经》有句名言“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大学.礼记》提到“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还有些成语,比如“革故鼎新”、“与时偕行”等等,都是强调人们要顺应万事万物变化的规律而及时进行创新。世界在变,法律在变,市场的需求也在变,律师行业要想适应变化的规律,要想为能够提供优质高效而又为市场所需求的法律服务,就必须不断创新,不断创新服务的产品、服务的模式;再如,关于律师行业需要的团队精神,孟子有名言“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易经》中有名言“二人同心,其利断金”,孙武子讲“上下同欲者胜”,还有诸如“人心齐,泰山移”、“众人拾柴火焰高”等讲团结协作重要性的俗语、谚语。其他的,比如律师行业发展进步所需要的学习精神、勤奋精神、坚持精神,律师行业所应当具备的高尚品格、远大理想,律师行业应当具备的正义感,在中国古代文化中都有论及,这些论述为对我们律师培养高尚、完美的人格,对树立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结语
虽然,如上文所述,中国传统文化整体上不利于中国律师业的发展,然而,历史的发展自有其自身的规律。中国有着五千年的文明史,而中国的律师业从清末民初出现,距今不过百年,中间还经历了多次反复波折。但是,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步确立,尤其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基本国策并写入宪法,中国的法治化进程步入了快车道。律师作为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和重要推动力量,正在法治化进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截止到2011年,中国的律师人数已经超过20万人,律师所数量达到1.7万家。“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中国律师业发展的春天正在到来。我们研究中国文化对中国律师业的影响,既要清醒认识到中国传统文化中对律师业发展不利的因素并予以批判、剔除,同时也要对中国传统文化中优秀的、对律师业发展有着巨大推动力的部分予以充分吸收,其目的,是推动律师业的全面、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为中国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作出律师行业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