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功情节的认定及量刑
在刑事案件中,立功是量刑考量的重要因素。那么什么情况下构成立功,又对量刑产生什么影响呢?下面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案情简述:
2018年6月份,王某男、赵某女合谋骗婚,将赵某女以结婚为由介绍给被害人李某,骗取李某8万元彩礼钱。拿到彩礼后,被害人李某一直催促置办婚礼,进行婚姻登记,赵某女自知事情无法继续拖延下去,将事情的经过告诉了自己的父母。其父母深知事情的严重性,决定让赵某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赵某女自首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了同案犯王某男。
案件进入一审程序,此时涉案的8万元赃款已被王某男、赵某女挥霍一空,二人仅赔偿被害人部分款项。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男有期徒刑3年,判处赵某女有期徒刑2年3个月,二被告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辩护意见:
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赵某女近亲属委托,指派孙丽茹、苗广斌律师担任二审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多次会见了上诉人,查阅了案件卷宗材料。通过查阅卷宗及会见上诉人赵某女,发现赵某女在案发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情节,但一审法院未对此情节进行认定。综合本案的案情,辩护律师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一)上诉人赵某女存在自首情节。赵某女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经过,并积极配合公安侦查部门的后续调查,成立自首。
(二)上诉人赵某女构成立功情节。赵某女同时主动揭发了同案犯王某男,如实供述了王某男的住处,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王某男,构成立功。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认定赵某女构成立功,撤销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赵某女有期徒刑2年。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犯罪行为人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使得其他案件获得侦破的,属于立功。
(一)构成立功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首先,立功的时间,是在行为人到案后。因为从立功兼具功利目的和悔罪目的的立法目的来看,应当将认定立功的时间节点界定为到案后。行为人到案前实施的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活动,还是在逃避国家机关的追究并存在侥幸心理,并不能反映其认罪悔罪态度,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没有降低,因此不能认定为法定的量刑情节。
其次,立功分为不同的类型,成立的条件也不同。立功按类型分为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一般立功的情形有:(1) 犯罪行为人在到案后检举、揭发其他人的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揭发同案犯在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2) 犯罪行为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3) 犯罪行为人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动的;(4) 犯罪行为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被告人(包括同案犯)的;(5) 犯罪行为人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重大立功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犯罪行为人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2)犯罪行为人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3)犯罪行为人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4)犯罪行为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被告人(包括同案犯)的;(5)犯罪行为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立功对被告人的量刑什么影响呢?
首先,立功情节是法定的量刑情节在《刑法》中有明文的规定。即《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以如果被告人被认定成立一般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认定成立重大立功情节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其次,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由此可见,立功对于被告人的量刑,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情节。因此,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作为辩护人要着重了解被告人是否存在立功的情形,收集相关的证据,并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切实履行辩护人的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