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类案件中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探讨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尤其是机动车交通事故类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残疾赔偿金项目中的重要组成之一。笔者作为代理律师在承办大量该类案件时发现,人民法院在裁判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时也有不同的认识和裁判方法,笔者结合实践,就该项损失的计算方法的合理性进行探讨。
基本概念及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没有明确规定,该法第十六条仅提出了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赔偿中仅提到了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也仅提到了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从法条中逐一查看,笔者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法条基础应为本法第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由此可看,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基础概念为被侵权人因为受到侵害其获得财产的能力受损,导致其抚养能力下降,从而影响了被扶养人的正常生活而产生的,其属性也是用来弥补被扶养人损失的。
计算方法探究
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概念上来看,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与扶养人受到的侵害程度密切相关。如扶养人仅是受到轻微伤害,达不到伤残甚至死亡的程度,那么扶养人因为受到侵害其获得财产的能力并未受损,也就没有给被扶养人的生活带来影响,也就不会产生被扶养人生活费这项损失。
如果扶养人受到的伤害达到了伤残甚至死亡的程度,那么扶养人获得财产的能力受到了终生的影响,减少甚至丧失了扶养能力,从而影响到了被扶养人的生活,这时也就产生了被扶养人生活费这项损失。那么这项损失到底该如何计算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问题存在两个争议的地方:其一、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范围和年龄;其二,被抚养人有数人时,确定年赔偿时法律规定中的“不超过”是折算了伤残比例后还是未折算伤残比例前,以上两点在裁判实务中均存在不同的见解,笔者结合代理的案件及查阅相关司法判例,陈述如下:
一、关于计算被扶养人的范围和年龄问题,在时间节点的确认上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从受害人评定伤残之日或者死亡之日确定;理由如下,回到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基础概念,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因为扶养人即受害人获得财产能力下降导致被扶养人生活受到影响而产生。在扶养人未评残前,无法认定扶养人获得财产的能力是否下降,该项损失还处于不确定状态。即使后期扶养人评定为存在伤残,那么在扶养人评定伤残前其主张了误工损失,那么就算扶养人因为受伤没有工作,其收入损失也得到了弥补,其扶养能力在这段时间内也没有下降,故这段时间内不存在被扶养人生活费该项损失。目前司法界普遍认同该种意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拟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中也明确“确定被抚养人的范围和年龄以受害人定残之日或者死亡之日为准”。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应当从受害之日起确定被扶养人的年龄和范围。同样结合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概念来讲,承担着扶养义务的人在因事故受到伤害的那一瞬间就已经确定失去了正常获得财产的能力,尤其是在出院后经司法鉴定确认构成伤残后,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在住院救治期间可以获得误工费的赔偿,但是我们代理人都知道,很多受害人在通过诉讼程序主张误工损失的时候,因证据上的瑕疵,其获得误工费的赔偿数额与现实中确实存在很大的差距,受害人因事故受伤并非是一个人的事情,住院救治期间仍需要人进行护理,而根据法律规定,护理人员也需要是受害人的近亲属,而护理费在主张上同样存在误工费损失计算上的尴尬局面,也就是说受害人的整个家庭收入都会受到影响,那么作为家庭成员的被扶养人其被扶养的条件和环境均会受到影响,这是其一;其二,客观上也存在这样的一种情况,当受害人因事故受伤时,此时被抚养人的年龄已经接近法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受害人伤情不同,以及鉴定时机等客观因素的制约,受害人有可能会在受伤后的一年或者更多的时间才能评定是否构成伤残,而此时被抚养人可能已经到了不需要被扶养的年龄,即评定伤残后因年龄问题不能再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项,如此,则明显对受害人、受害人的被抚养人是不公平的。因此,结合客观司法裁判中的实际情况,当受害人被评定为伤残时,从事故发生时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用更符合客观实际。
二、关于被抚养人有数人时,确定年赔偿时法律规定中的“不超过”是折算了伤残比例后还是未折算伤残比例前的问题,司法界同样存在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
关于这个问题,笔者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大家可能就会非常清楚:(1)在某一事故中,受害人的伤情经鉴定构成了9级伤残;(2)而受害人与其配偶有3个孩子(一个孩子需要被扶养的时间是6年,另外两个孩子是双胞胎,需要被扶养的时间是10年);(3)以201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数额(26731元)作为参照;(4)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第2款的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那么在计算这三个孩子的被抚养费时就存在两种计算方法。
第一种观点的计算方法:因三个孩子需要由其父母共同扶养,而受害人为其中之一,受害人需要承担每一个孩子二分之一的扶养费用,且其中双胞胎孩子被扶养的时间多于第一个孩子的,且根据法律规定,那么仅仅需要计算双胞胎孩子的抚养费即可,既26731元x10年x20%(伤残系数)=53462元。
第二种观点的计算方法:分别计算出每一个孩子受害人所应承担的被扶养费数额即:(1)23761元x6年➗2人x20%(伤残系数)=14256.6元,即每年承担的数额为2376.1元;(2)双胞胎孩子的抚养费:23761元x10年➗2人x20%(伤残系数)=23761元,每年应承担的数额为2376.1元,那么受害人应承担这两个双胞胎孩子的抚养费总额为47522元。如此计算后可以计算出受害人每年承担的被扶养人的抚养费总额为7128.3元小于23761元,因此应当认定受害人最终应承担的被扶养费总额为61778.6元。
通过比较可以知道,不同的计算方法或得到不同的赔偿金额,至于在诉讼案件中如何选定计算方法,则见仁见智,据理力争,
笔者作为代理人认为,此处的“不超过”应为折算伤残比例前不超过即第一种计算方法。理由如下,首先,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因扶养人扶养能力所限,故即使在不受伤的情况下其能支付的扶养费也不会超过其所有的支出;其次,扶养人因为受到侵害导致获得财产能力受损,那么其获得财产能力下降的程度应与其受损程度相当。举例说明,扶养人受到侵害导致十级伤残,那么参照其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可认定其获得财产的能力下降了10%,从而导致其给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下降了10%,因此被扶养人因扶养人受侵害损失的生活费也仅为10%,而另外的90%,扶养人仍有能力支付,被扶养人并未受到损失。如果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按照先折算伤残比例再叠加考虑是否超过人均消费性支出或生活消费支出,无疑增加了侵权人的赔偿负担,让受害者因此获益,显失公平。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并非独立存在,是隶属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一部分,在具体案件中如何取舍,如何做到利益最大化,如何做到更加公平合理,则需要更多案件代理人的尝试和努力。法律规定的滞后属性也使得任何赔偿项目均没有固定不变的计算公式和裁判思路,只要合理、只要体现社会的公平,任何思路都可以提出和辩解。以上是笔者在代理类似案件中就该赔偿项目的一点意见,有不同意见可切磋学习。
张建升简介
张建升为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目前为律所事务管理人之一。主要业务领域为金融、保险类纠纷,自2013年开始为多家保险公司及金融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执业8年以来坚持以诚信、勤奋、严谨、专业的态度竭尽全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受托的每一个案件都亲历身为,在类同案件中查找个案的不同,努力让每一个案件都有闪光点,寻求法治公平与正义,让我们精诚合作、互利共赢!
徐培燕简介
徐培燕为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主要业务领域为婚姻家庭类和保险类纠纷,自2018年开始为多家保险公司和个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丰富的执业经验加上不断积累的专业知识,力争为当事人提供专业、贴心、理性、有价值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