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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20-09-01 16:33:00 点击:

    近日,国务院公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围绕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诚实守信、优化营商环境作出规范。《条例》将带来哪些变化?
    一、《条例》的适用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条例》。
    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团体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参照《条例》执行。
    军队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二、大中小企业如何认定
    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都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以外的是大型企业。具体标准可以参见《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第300号)和《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两个文件在具体指标上是一致的,但后者的行业分类是更新后的国标、表格化的表达方式也更方便查找)。《条例》规定,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将建立企业规模类型测试平台,提供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服务。若是交易双方对规模类型有争议,还可以向负责部门申请认定。
中小企业、大型企业根据为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且中小企业有主动告知义务。
    三、强化了预算约束
    《条例》明确禁止机关、事业单位在无预算、超预算的情况下实施采购,强调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采购和付款。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四、规定了最长付款期限
    实践中,部分企事业单位利用优势地位强行在合同中设定不合理的付款期限,使中小企业无法追究其违约责任。为解决这一问题,《条例》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鉴于商事交易的复杂性,以及从尊重缔约自由的角度出发,《条例》对于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对于检验、验收期限亦尊重了从合同约定的意思自治的自由。
    五、对付款方式作了限制
    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在向中小企业付款时经常使用远期商业汇票的方式进行支付,从而变相地延长了付款期限。鉴此,《条例》规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款项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也不得通过商业汇票等方式变相的延长付款期限。
    六、拖欠支付有利息
    《条例》对不合理拖延支付款项进行了约束,不得以主要负责人变更、完成内部审计付款流程等事由拒绝或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当交易中的一方处于强势地位时,有可能在订立合同时强迫处于弱势的一方接受较低的逾期利率。为了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和交易的公平性,《条例》对合同中关于逾期利率条款的约定作了限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延迟支付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如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对逾期利率作出约定,则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七、建立逾期支付信息披露制度,逾期未支付要公示
    《条例》将信息披露的范围限定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和金额等信息,同时要求机关和事业单位应通过网站、报刊等方式公开上一年度对中小企业的逾期付款信息,而大型企业则应在企业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该规定的意义不仅在于强化公众监督,还可以为中小企业在选择交易、合作对象时提供一定指引。
    八、建立信用监督评价机制,规定投诉处理程序
    《条例》为被拖欠的中小企业提供了行政救济程序,即投诉处理程序。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九、机关、事业单位拒绝或迟延支付的限制措施
    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十、支持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方式融资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中小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的生长和发展。《条例》的制定,对缓解本就处于弱势一方,在疫情冲击之下更是雪上加霜的中小企业的现金流危机无疑是一重大利好消息,是依法预防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的重要制度保证,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保障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的高度重视。

肖新律师简介

  肖新,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先后担任聊城职业技术学院、聊城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聊城高新区财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华鲁制药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等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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