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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笔记(一):企业破产的三种模式

发布时间:2022-01-14 11:02:00 点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是指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而进行的一系列法律活动。当前,破产有三种模式,分别是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共同构成现代企业破产制度的三大基石。

   1.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受理破产以后,由破产管理人接管企业,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算、评估、处理、分配,然后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注销企业登记,企业依法退出市场。

   2.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是破产法2006年修改后的一项新的制度,是指对已具备破产条件但又确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在法院指导下,由破产管理人通过招募重整投资人,制定重整计划,进行债务清理、经营重组等活动,以摆脱困境,避免破产的特殊的法律程序,达到挽救企业的目的。

   3.破产和解

   破产和解也是破产法2006年修改后的一项新的制度,是指企业在出现破产原因时,为避免破产清算的后果,在破产管理人的组织下,与债务人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经法院审查认可后中止破产程序,使企业重新恢复经营、回归市场。

   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三种模式,适用不同的情形,解决问题的侧重点有所不同。破产清算适用于无法通过重整或和解而继续生存下去的公司。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则侧重于挽救企业、恢复经营,从而维护社会正常的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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