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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法定代表人姓名记载于公司章程就高枕无忧了吗?

发布时间:2022-01-14 11:07:00 点击:

   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对外代表,由公司章程规定并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担任,相应的,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发生变更时,法定代表人即发生变动。实践中,有人提出将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记载于公司章程以防止轻易被换。那么,这种做法真的有效吗?法定代表人的变动需要履行何种内部决策程序?必须召开股东会么?相关决议需要持有多少比例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法定代表人变更并不必然召开股东会,有时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即可决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具体而言,(1)当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担任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一般由公司股东会决定;(2)当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总经理担任或者虽由董事长担任但董事长的产生由董事会决定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董事会决定。

      第二,法定代表人变更决议通过比例需要达到多少?这个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同,表决通过比例要求亦不同。若公司章程没有对该事项进行规定,则须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只有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这四类决议的通过比例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一般只需要持有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同样,若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决定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通过即可。

      第三,将法定代表人具体人员姓名记载于公司章程时的变更问题。实践中,公司章程一般规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担任,并未将具体人员姓名写入章程。那么,如果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了法定代表人姓名,此时根据公司法第43条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相当于变更了公司章程,该类情形下,是否也要求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答案是否定的。“公司章程中记载的事项包括描述性事项和效力性事项;单纯进行事实确认,描述生效决议或协议结果的公司章程记载事项发生变更不属于公司法第四十四条’修改公司章程’,不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摘自(2014)新民再终字第1号新疆豪骏贸易有限公司、张东升与乌鲁木齐市祥平实业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祥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即属于描述性性事项,即便将法定代表人姓名记载于公司章程,但对法定代表人的记载属于对公司特定事项的描述和记录,该记录的修改并不会对股东或公司产生实质性影响,并不属于效力性事项。因此,即便将法定代表人姓名记载于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也无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那么,如果我们想提高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表决通过比例时应该怎么办呢?此时,公司章程可以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明确列入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的事项范围,即在公司法第43条列名的四种情形外增设法定代表人变更这一情形。

      由上可知,我们对公司法第43条规定的“修改公司章程”不能僵化、教条地理解,不能认为只要是对章程表述的变动即是公司法第43条规定的“修改公司章程”,进而要求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实践中,有很多情形都涉及公司章程相关表述的修改,如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经营地址变更、股东变更等等,但这些事项都属于一般表决事项,仅需表决通过比例达到二分之一即可,这些对生效决议内容起描述作用的章程记载事项的变更并不是公司法第43条规定的“修改公司章程”,表决比例无须达到三分之二。

      综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根据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而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除公司章程有特殊规定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表决通过比例达到二分之一以上即可。即便将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记载于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也不属于公司法第43条规定的“修改公司章程”,表决比例无须达到三分之二。公司若想提高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表决通过比例,可以通过对该事项的表决比例进行专门约定来实现。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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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背景】山东科技大学工学学士、经济法学硕士

【擅长领域】公司股权设计、并购重组、重大资产收购、企业改制等公司专项法律顾问及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具有工学教育背景和工程企业从业经验,致力于工程开发、发包、施工、采购等领域法律服务

【重要案例】聊城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聊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冠县土地储备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山东东阿古胶阿胶系列产品有限公司股权纠纷专项法律服务;中冶纸业银河有限公司资产重组专项法律服务;聊城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企业改制专项法律服务;高唐某合资公司股东纠纷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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