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笔记(二):企业破产的法院管辖
企业申请自己破产或者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应该向哪里的法院、哪级法院申请破产,破产法是有明确规定的。
一、要向哪里的法院提出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以后者为准;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要向哪级法院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三、执行转破产的需要向哪个法院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条规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根据该条文的规定,执转破案件的管辖也需要从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上理解。
(一)地域上,执转破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被执行人住所地即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执行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法院管辖。
(二)级别上,以中级法院管辖为原则,以基层法院管辖为例外,不再依据债务人的注册登记行政机关行政级别进行区分。但基层法院的管辖需注意:(1)基层法院未必是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而是有审理条件的基层法院;(2)基层法院不能直接从执行法院接收执转破案件,只能通过中级法院移交;(3)基层法院不对执转破案件进行是否受理的审查,而是由中级法院对执转破案件审查受理后,再移交给有审理条件的基层法院。(4)需提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