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舜翔学术

未经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是否有权代表公司?

发布时间:2022-02-11 12:36:00 点击: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当我们欲了解某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只需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企业信息查询类网站检索公司名称即可得知该公司的基本信息,该信息即为公司通过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对外公示的登记信息。登记信息一般都能准确的反映公司的信息状况,但实际情况与登记行为之间存在先后顺序总会在个别情况下导致登记信息不能及时反映公司即时信息,比如公司延期或者拒绝办理变更登记,此时,公司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就会不一致。那么,就法定代表人而言,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发生变更,但未办理变更登记,新任法定代表人是否有权代表公司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相应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但法律并未规定法定代表人必须以登记还是股东会决议为准。笔者认为,未经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首先,从公司内部而言,法律维护公司自治权,只要不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司可以自由决定其内部各类事宜,其中,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股东会决议事项之一,股东会在法律限定条件范围内可以任意任命和更换,更换后的法定代表人即具有代表公司对外的职责。其次,从公司外部而言,工商登记仅具有公示作用,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而当变更后法定代表人可以证实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合法合规性时,新任法定代表人即便未经变更登记,其履行职务的行为亦应由公司承担。当然,对公司外部第三人来讲,可能会涉及“新旧”法定代表人同时“代表”问题,此时,应以第三人是否具备“善意”条件为出发点来评价不同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问题。一般,我们认为,公司登记信息记载的法定代表人具有公示效力,第三人无须额外核实该公示信息的真假与否,第三人默认为善意;而当第三人已经或者可以获知公司真实情况时,如公司向第三人发函告知法定代表人变更问题或者第三人曾因其他机会了解公司相关情况等,此时第三人即具备了解公司真正法定代表人的客观基础,对该第三人而言,应以新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有权”代表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规定亦与以上论述相一致。首先,民诉法解释第50条规定了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即登记法定代表人作为对外公示的主体当然具有代表法人的权利。其次,该条又规定若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但未经登记的,法院可以准许新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参与诉讼。即工商登记并非法定代表人任职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的亦有权代表法人。最后,民诉法解释第51条对诉讼中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时的身份证明文件进行了规定,即法人应当出具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笔者认为,此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除一般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外,还应附有相应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以证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真实性。

综上可知,即便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未经变更登记,新任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履职。而对外部而言,第三人可以企业公示信息确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当第三人能够获知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时,则亦应以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为准。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律师简介


【基本情况】穆太革,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715201710778535。联系方式:18954456300,邮箱:mutaige@126.com

【教育背景】山东科技大学工学学士、经济法学硕士

【擅长领域】公司股权设计、并购重组、重大资产收购、企业改制等公司专项法律顾问及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具有工学教育背景和工程企业从业经验,致力于工程开发、发包、施工、采购等领域法律服务

【重要案例】聊城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聊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冠县土地储备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山东东阿古胶阿胶系列产品有限公司股权纠纷专项法律服务;中冶纸业银河有限公司资产重组专项法律服务;聊城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企业改制专项法律服务;高唐某合资公司股东纠纷法律服务

    文章评论
    内容:
     
    版权所有: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
    电话:0635-2128001 0635-2120900 网址:www.lcsxls.com 传真:0635-2127000
    邮箱:lcsxls@163.com  地址:聊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路111号
                                华建置地6号楼10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