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笔记(五):危困企业的重生之路--破产和解
危困企业的重生之路--破产和解
作者:王衍康律师
破产和解是破产法2006年修改后的一项新的制度,是指企业在出现破产原因时,为避免破产清算的后果,在人民法院的指导及破产管理人的组织下,债务人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和解,经法院审查认可后终止破产程序,使企业重新恢复经营、回归市场。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注重发挥和解程序简便快速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的功能,鼓励当事人通过和解程序或者达成自行和解的方式实现各方利益共赢;注重发挥破产和解制度简便快速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的功能”。由此可见,破产和解也是企业纾困、起死回生的重要途径之一。
一、申请破产和解的主体和时间
按照破产法第2条、第7条、第95条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直接申请和解,也可以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申请和解。
因而可知,与破产重整不同的是,破产法将和解申请主体限定于债务人一方。申请时间上,债务人陷入困境资不抵债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也可以当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仍有机会提出和解申请,并将破产程序转入和解程序。这也体现了破产法引导企业重生的立法目的。
二、破产和解的优势
(一)有利于债务人企业
债务人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就债务减免、延期还款达成和解协议,并经法院依法裁定确认,使债务人得以摆脱困境,避免破产。
(二)有利于债权人
债务人企业一旦破产清算,企业的资产变现率一般较差,特别是一些专用设备,变现难甚至被当成废料处置,车间厂房拆除更是可惜,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债权人的清偿率。破产和解留住了资产,债务人以高于清算价值的条件与债权人达成和解,使债权人获得高于破产清算的清偿率。
(三)有利于社会稳定
破产清算,企业关门,职工被迫离开企业走向市场重新择业,不可避免的会影响到职工背后的一个个家庭。破产和解,留住了企业,降低了失业率,家庭稳定、社会稳定。
三、山东省内企业破产和解的典型案例
山东省内较为知名的西王集团破产和解案,该案例入选了山东省2020年度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西王集团有限公司是位于山东邹平的一家全国大型民营企业,控股3家上市公司。2019年10月,西王集团有限公司出现债券违约,账面资产负债率约107.41%。2020年2月,西王集团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邹平市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和解。法院受理后,西王集团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20万以下部分在法院裁定批准和解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全额以现金清偿完毕;每家20万元债权以上的部分,可选择方案一“50%留债6年分4期清偿+50%转为上市公司股票和拟证券化资产”或方案二“10年分8期清偿”。2020年3月,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和解协议草案》。2020年4月邹平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终止和解程序。
综上,破产和解在债权债务关系的简便清理方面有其独立的制度优势,是企业避免发生破产清算的自救之路,既能保障债权人利益,又能使危困企业渡过难关、涅槃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