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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笔记(六):危困企业与政府接管

发布时间:2022-04-01 12:00:00 点击:

危困企业与政府接管

                                                     作者:王衍康律师

    近年来,受经济持续下行、银行减贷抽贷、环保治理、疫情迭发等多重因素影响,大量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各地的一些大型企业债务危机也集中暴露,甚至引发区域金融风险。为拯救危困企业,维护区域稳定,保障民生,地方政府主导成立工作组,进驻企业,对企业进行接管,注资纾困。政府有着调动各种资源的优势,能快速缓解企业困境,很多企业甚至获得重生,其在拯救危困企业上发挥的作用毋需赘述。本文试从政府接管危困企业的合法性上进行探讨。

    关于接管企业的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了临时接管制度: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等情形时,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两部规范性文件中对临时接管制度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主要包括应当要制定临时接管的应急预案等内容。由此可见,当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企业出发生危困,可能停产歇业,严重影响民生时,政府可以依法采取接管措施,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

    对于濒临危困状态的国有企业,地方政府成立工作组进行接管,是履行出资人职责,自然也无可厚非,近几年不乏这样的案例。

    但对于危困的民营企业,地方政府为了区域稳定,往往也采取进驻工作组的方式,事实上形成了对企业的接管,这在现实中也有很多案例,也不乏成功的案例。但这种行为的合法性有待商榷,这就像一场生意,你好我好还好,一旦不好,小船可能就会翻。笔者检索了最高院裁判文书网,查到一些诉讼政府侵权赔偿的,其中一例就是遵化市政府接管了危困企业遵化新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后被债权人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认为:遵化市人民政府派驻工作组进驻新利公司,实际接管了相应部门,掌管了公章,并具体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自遵化市人民政府派驻工作组进驻新利公司之日起,已实际接管了该公司,并实际支配该公司的行为,遵化市人民政府已成了新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新利公司虽未注销登记,但已丧失相应的民事权利及行为能力,之后的债务应由遵化市人民政府负担。

    所以对于民营企业,还是要用法律方式、法律思维、市场方式、市场思维来解决危困问题。对于确无拯救必要的,适用破产清算,实现生产要素重新配置,腾笼换鸟;对于确有拯救价值的,适用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助力企业涅槃重生。当然,为了地方稳定,为保民生,政府的作用和力量又不可或缺,对于确需政府纾困的,建议采取的方式是:由危困企业做出股东会决议,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概括委托给政府平台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明确权利义务,比如明确:托管期间产生的收益由危困企业享有,产生的风险、损失、义务、债务由危困企业承担,托管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等。这样以平台公司出面,作为缓冲屏障,政府成立的工作组起到协调、指导、监督、帮扶的作用,这样不会波及到政府责任。如果能够化解危机更好,如风险仍加剧、外延,则应引导依法预重整、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等程序,在法治框架内实现企业有效救治或依法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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