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笔记(七):危困企业与预重整
危困企业与预重整
作者:王衍康律师
预重整是指债务人(破产企业)在进入法院的重整程序之前,债务人与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就重整事项进行谈判并达成重整计划草案,在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由法院依法审查、裁定确认重整计划草案的一种危困企业拯救机制。
我国目前尚未对预重整有明确的法律规定。2018年3月,最高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先提出了预重整的概念:探索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在企业进入重整程序之前,可以先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庭外商业谈判,拟定重组方案。重整程序启动后,可以重组方案为依据拟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批准 。
2019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十三部委《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研究建立预重整和庭外重组制度,实现庭外重组制度、预重整制度与破产重整制度的有效衔接,强化庭外重组的公信力和约束力,明确预重整的法律地位和制度内容。
2019年11月,最高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5条:继续完善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降低制度性成本,提高破产制度效率。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前,债务人和部分债权人已经达成的有关协议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债权人对该协议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但重整计划草案对协议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债权人有不利影响,或者与有关债权人重大利益相关的,受到影响的债权人有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
2020年5月,最高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17条:企业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引导债务人与债权人进行协商,通过采取分期付款、延长债务履行期限、变更合同价款等方式消除破产申请原因,或者引导债务人通过庭外调解、庭外重组、预重整等方式化解债务危机,实现对企业尽早挽救。
2020年7月,最高院与发改委《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指出:细化重整程序的实施规则,加强庭外重组制度、预重整制度与破产重整制度的有效衔接。”
2021年11月,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指出:推行破产预重整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破产重整信用修复机制,允许债权人等推荐选任破产管理人。建立健全司法重整的府院联动机制,提高市场重组、出清的质量和效率。
此外,部分地方法院包括我省济南、青岛、淄博、威海等中院以及枣庄市山亭区法院陆续出台了“预重整”案件的办理指引,使预重整制度更具有了可操作性。2021年6月,聊城中院发布了《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为我市危困企业拯救的预重整模式提供了明确指引。
预重整作为一种创新性的模式,相较破产重整模式,预重整的核心在于鼓励和支持危困企业尽早开始重整谈判、确定重整计划,从而提高重整成功率,为企业拯救开辟了一条新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