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笔记(八):企业申请破产,法院如何收取案件受理费
发布时间:2022-05-18 20:00:00 点击:
企业申请破产,法院如何收取案件受理费
作者:王衍康律师
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包括重整、和解),应依法向受理法院缴纳申请费。那么申请费是否需要预交?什么时间支付?如何计算?费用是不是很高?是不是破产财产越多,需要支付的申请费越高?如果没有财产可供支付怎么办?
一、关于是否需要预交?什么时候交纳?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破产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清算后缴纳,由人民法院在破产清算后,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最高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八条规定: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即无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还是债务人企业自身申请破产,法院都不要求申请人预交破产案件申请费,也不得以申请人未交纳申请费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而是待进入破产程序,将破产财产变现后,优先拨付申请费。如果重整或和解,则应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中作出安排。
二、关于如何计算申请费?费用是不是很高?是不是破产财产越多,需要支付的申请费越高?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即破产案件的申请费用,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财产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方法,依据破产财产总额分段累积计算后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这也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破产企业的体恤。
三、如果破产企业没有财产可供支付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法院应当终结破产程序。即法院受理企业破产后,经清算,发现企业无财产可供清偿,则裁定宣告终结该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
另外,如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债务人企业如果无财产,即“无产可破”,法院则不予受理该破产申请。